分公司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分公司变更名称的,《企业名称审核表》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欲变更的企业名称不冠“杭州”字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还需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详见《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附表-负责人信息》。

8、分公司变更营业期限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9、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协议复印件。

2)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或登记机关档案室出具)。

3)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4)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或登记机关档案室出具)。

3)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表-负责人信息》、《企业名称审核表》(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可以通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盾信息网(www.hzaic.gov.cn)下载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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