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盾信息网(www.hzaic.gov.cn)下载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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