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签署)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详见《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如因变更住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先参考“其他事务登记”办理迁档手续,迁档手续办妥后再向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盾信息网(www.hzaic.gov.cn)下载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3、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