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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要求



 

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5.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6.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

7.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8.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9.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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